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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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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8/16
- 違規日期
- 2024/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稽查,於113年6年19日09時30分發現貴公司廠房前水溝有不明廢(污)水且含油脂白色懸浮微粒排出,經沿線追查係貴公司廠房私有側溝流出,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於稽查當時廢(污)水係於廠房內蒸煮作業區清洗食物後,再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後排放,惟處理效率不佳,逕流至廠外私設水溝,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985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793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927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鳳仁路九三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鳳仁路93之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