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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10001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0/08
違規日期
2019/08/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8月24日派員於臺中港區碼頭區域稽查,查獲貴公司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承攬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因貴公司所屬員工進行臺中港101號碼頭3號卸煤機清煤作業時,無有效收集及防制措施造成煤炭散落飄散於空氣中,且未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或採行該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10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8年11月8日前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於本案上開卸煤機輸煤及可能因清煤作業逸散煤炭粒狀物部分設置或採行該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並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情形;屆期將派員前往復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卸煤機清煤作業時,無有效收集及防制措施造成煤炭散落飄散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肚區中和里南榮路二九七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臺中港101號碼頭3號卸煤機
統一編號
8031364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