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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1-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2/02/11
- 違規日期
- 2021/10/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10月15日14時20分至現場會同虎尾清潔隊及虎尾鎮公所公務課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廠外溝渠有殘留有機溶劑痕跡。2.據該廠業者表示,因油水分離機久未維護保養,導致殘留溶劑流至溝渠,以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已告知該企業社負責人違反上述法條並確認無誤,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5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光明段七二七、七二八、七二九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光明路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