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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環保企業社

文號
41-111-02001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2/11
違規日期
2021/10/1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2,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10月15日14時20分至現場會同虎尾清潔隊及虎尾鎮公所公務課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廠外溝渠有殘留有機溶劑痕跡。2.據該廠業者表示,因油水分離機久未維護保養,導致殘留溶劑流至溝渠,以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已告知該企業社負責人違反上述法條並確認無誤,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5日。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光明段七二七、七二八、七二九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光明路50號
統一編號
14157489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