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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7/20
- 違規日期
- 2020/04/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08年12月26日11時25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之廠房稽查,現場從事凹版印刷相關作業程序作業中,經檢視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廠內108年1月至10月油墨總實際年用量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以函文暨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0-109-030022)處分並命停工在案,續經本局於109年4月21日13時35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操作許可逕行從事凹版印刷製造相關作業程序,涉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另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 裁處依據
-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行為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539之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