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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40003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違規日期
- 2024/10/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80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科工廠於本市安南區從事凹版印刷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現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0年8月12日執行聯合督察,併同110年9月8日、9月27日、11月2日督查結果,發現貴公司科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1年10月24日以環稽字第1110124124號函附111年10月18日環空固裁字第11100174號進行裁處,並限期於111年12月31日完成改善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惟需改善項目眾多故貴公司科工廠多次申請改善期限展延。貴公司科工廠擬藉由製程M01操作許可異動以完成改善,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規定,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年,即至113年10月23日止,惟貴公司科工廠於限改期限屆期後仍未完成製程M01之操作許可異動,且未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1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已違反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8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五路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五路八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