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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振德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1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2/14
違規日期
2018/11/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8,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11月5日經本縣環境報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106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520mg/L(標準6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大埤鄉大埤段二四三二、二四三三、二四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大埤鄉大埤段二四三二、二四三三、二四三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