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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90042
 
            
            
            
                
- 處分日期
 
                - 2019/09/12
 
            
            
                
- 違規日期
 
                - 2016/11/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潭子區西環路4、4之1、4之2、4之3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07-02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8年5月3日許可變更,事業規模未達應設置標準,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潭子區西環路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潭子區西環路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