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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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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17
- 處分日期
- 2017/09/12
- 違規日期
- 2017/08/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07-711地號土地堆置石灰石粒料,堆置體積約為6,042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操作堆置場之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百福里百七街一○一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07~7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