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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平鎮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文號
30-112-070022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7/18
違規日期
2023/04/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2,7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中心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923-14號),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至貴中心廢水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7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三路一四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三路14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