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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凱牧場

文號
30-105-03001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6/03/16
違規日期
2016/03/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4月28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中街三三七巷一○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嘉興段194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