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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2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2/17
- 違規日期
- 2023/12/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2月22日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符合度稽查,發現該署辦理本市安南區「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2期新建工程及鹽水溪永安橋至太平橋堤段整理改善工程2項合併」(管制編號:D111D64010)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未依替代方案執行,扣10點;2.物料堆置未完全蓋防塵布(網),扣4點;3.車行路徑未依替代方案執行,扣10點;4.裸露區域灑水頻率不足,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臺南都會區北環道路第2期新建工程及鹽水溪永安橋至太平橋堤段整體改善工程2項合併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