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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4-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5/06/22
- 違規日期
- 2015/05/07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104年8月4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符合前揭管理辦法之規定,並檢具改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同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8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七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安溪東路「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