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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文山資源回收(焚化)廠

文號
20-101-010003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2/01/05
違規日期
2011/04/01
違反法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文到30日內改善完成。環境講習2小時整。環境講習時間、地點及對象以「環境講習通知書」另行通知。限改日期:101年01月17日。
裁處依據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並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二、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五○○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五○○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