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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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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1/08
- 違規日期
- 2018/1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從事廢棄物污泥處理業,本府環保局107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並依環保署公告方法採樣該公司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之異味污染物採樣ㄧ袋,其檢測報告結果1740,超過本府核發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M01操作許可證排放管道P001異味排放標準1000,明顯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事項及合格之檢測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三三九之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環園西路二段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