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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09
- 處分日期
- 2020/11/05
- 違規日期
- 2020/08/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22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及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廠內堆置區採自動灑水,惟原料堆置區及產品堆置區(0.8分石區及6分石區)灑水範圍未涵蓋全區,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舖設RC路面及舖設級配,惟級配舖設不足,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記缺失4點。(三)廠區出入口舖設RC路面,惟有路面色差,另貴公司設有自動洗車設備,然未設有自動感應設備及告示牌,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2月11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東崎路一段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