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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2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23
違規日期
2017/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8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410mg/L (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為放流水標準7.35倍),懸浮固體為3,05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為放流水標準20.3倍),逾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8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1430巷4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