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20010
- 處分日期
- 2023/02/06
- 違規日期
- 2022/08/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15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160 mg/L)1.97倍,生化需氧量為176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5.86倍,懸浮固體為37.2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1.2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又查廢水處理設施新增使用3個黑色貯存桶,管線閥門已開啟,致廢水處理流程未依照水污染許可證(文件)登載流程操作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13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8月18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 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 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嘉犁里彰和路三段一八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嘉犁里彰和路3段18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