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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訓宗畜牧場

文號
30-107-01009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27
違規日期
2017/09/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2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未經妥善處理之集合池廢水,以塑膠管自集合池破口導入放流管後,由放流口排至承受水體,經採驗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57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2.83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2.45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82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9.3倍;106年9月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1次;106年9月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2000元整,請於107年2月25日前,檢具集合池繞流管路封閉之證明文件,以及自106年9月26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一O四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中央路38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