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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110045
- 處分日期
- 2021/11/24
- 違規日期
- 2021/08/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內,申報廢水處理程序貯存鉛及其化合物(總鉛)(C-0102)於109年3月貯存有0.4公噸,109年4月以廠內再利用申報清除聯單0.4公噸,惟其他化學製品製造程序之鉛及其化合物(總鉛)(C-0102)申報使用量為0,前開廠內再利用數量申報不一致,致網路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數值,質量未達平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0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成功街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成功街6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