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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80025
- 處分日期
- 2015/08/13
- 違規日期
- 2015/07/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4年9月2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清楚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之照片,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4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