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060032
- 處分日期
- 2020/06/29
- 違規日期
- 2020/05/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6,3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5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600mg/L)3.18倍)、懸浮固體為6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150mg/L)3.3倍);另查台端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未維持正常功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300元整,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大興段二六八地號,大興段二六九地號,大興段二七○地號,大興段二七○之二地號,大興段二七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大興段268、269、270、270-2、27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