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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牧場

文號
30-107-110002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11/01
違規日期
2018/09/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該牧場於本市烏日區溪南西段353地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局於107年9月21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廢水未經處理即排放於農田側溝。查臺端(即阿祥牧場)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86年度畜牧字第05917號)登載飼養規模為727頭豬,現場與臺端確認飼養頭數約為250頭豬,屬水污染防制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飼養200頭以上豬隻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本案未取得排放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養)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西段三五三地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西段三五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