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1-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2/11/24
- 違規日期
- 2022/10/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10月7日12時42分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CNC 金屬加工作業,因將作業用之切削液棄置於地板,導致從側溝流出污染水溝(屬大甲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現場已命立即阻絕溢流切削液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現場廢水已清除完畢,本局認定改善完成,爰此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西安里東西八路二段一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八路二段1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