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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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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14
- 處分日期
- 2024/11/20
- 違規日期
- 2024/05/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經濟部芳苑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於113年5月9日接獲民眾通報後派員稽查,貴公司製程RO過濾水由專管流至廠內雨水溝,再經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流出至公共雨排,該股廢水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另查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週邊堆置約15桶貝克桶,桶內裝載污水處理設施撈除之浮泥,桶槽底部閥門未關,持續有黑色水體流出,藉廠內溝渠流至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再流出至公共雨排,上述行為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1.貴公司應於113年12月25日前就製程RO過濾水違反本法第18條及授權訂定之水措管辦第4條規定之行為,提出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之證明文件,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2.另就裝載污水處理設施撈除浮泥之貝克桶違反疏漏之行為,依貴公司113年8月13日樺營總字第1130813001號函提送之佐證資料,核認已完成改善,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