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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0-108-08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08/05
違規日期
2019/01/3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8年1月31日派員會同蔡議員孟真及口湖鄉公所孫課長至口湖鄉新港段580-1地號查察,於當時現場有堆置疏濬土方、路面刨除柏油塊及有數個坑洞,現場因疏浚土方部分未覆蓋造成揚塵,經查該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口湖鄉公所,本府水利處向公所承借暫放口湖鄉羊稠厝大排(沙崙置埔北)及口湖鄉外埔大排下游段疏濬工程土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本局向水利處告發(後續將持續釐清權責為縣府水利處或口湖鄉公所)。2.本案議員亦表示要求水利處追究之前承包商責任。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口湖鄉 新港段580-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