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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29
- 處分日期
- 2018/04/15
- 違規日期
- 2017/08/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0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廠內染色作業區發現離心脫水機正經由一孔洞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至廠內雨水道,又再往上游巡查發現製程廢水收集溝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致溢流至廠內雨水道廠內染色作業區發現離心脫水機正經由一孔洞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至廠內雨水道,又再往上游巡查發現製程廢水收集溝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致溢流至廠內雨水道,且該繞流廢水經採樣送驗,其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9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15.6倍)、化學需氧量1200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7.5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08000元整,應於107年5月18日前,檢具已封閉離心脫水機繞流孔洞及妥善收集製程廢水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及於文到日起180日內(即107年10月15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1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