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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2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2/22
- 違規日期
- 2018/01/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花壇鄉鳥松巷11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印刷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平版印刷作業程序程序M01及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N1739-03號及N1740-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7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操作中,查其防制設施廢氣焚化爐A002爐內溫度為564°C,未符合操作許可證之規定(A002爐內溫度750-850°C),認定未依許可證核可內容操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107年3月22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鳥松巷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烏松巷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