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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40010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違規日期
- 2021/01/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75-04號),經本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10年1月26日及110年2月24日派員前往執行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氟鹽檢測值21.6mg/L(限值:15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21mg/L(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本局已於110年4月27日派員前往複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氟鹽及化學需氧量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二之一號、長安路安利巷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