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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80016
- 處分日期
- 2015/08/06
- 違規日期
- 2014/04/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另本府已於103年4月29日府授環水字第1030133863號函命令停工裁處在案,是故本案不另給予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且為同法第73條第8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屬本法第73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裁處新臺幣60萬元整(本案事實發生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故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最高裁處罰鍰60萬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