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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10003
- 處分日期
- 2020/01/10
- 違規日期
- 2019/07/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物濃度88.2 mg/L,不符該事業放流水標準30.0 mg/L之限值。2貴公司製程使用地下水與原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登載用水來源為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用水來源已恢復原許可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9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