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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10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違規日期
- 2024/10/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社於本縣新港鄉潭大村潭子墘段潭大小段地號經營之土資場,從事土石方堆置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6日派員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查,發現其缺失如下:(一)第4條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土石方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惟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記缺失點數4點;(二)第6條第2款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三)第8條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記缺失點數10點,共計缺失點數為18點,達告發處分10點(含)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潭子墘段潭大小段一五九、一六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潭大村潭子墘段潭大小段159、161等二筆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