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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義畜牧場

文號
30-111-110013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11/29
違規日期
2022/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8,6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11年10月11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3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670mg/L,標準值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6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段一二四五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段一二四五之一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