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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0-120002
- 處分日期
- 2021/12/03
- 違規日期
- 2021/10/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辦理「大村鄉長照服務園區興建工程-主體」(管制編號:N109NF1010-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24日派員前往稽查,共記缺失點數8點,本府110年10月1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100344720號書函請貴公所110年10月23日前完成改善,屬違規情節輕微,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倘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5日前往復查,經查該工地周界圍籬全部拆除未依規定設置,記缺失點數10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營建工地內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共記缺失點數4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中正西路三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慈祥段12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