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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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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20004
- 處分日期
- 2021/12/08
- 違規日期
- 2021/09/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灣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製程,經查貴公司大灣廠專責人員於110年3月31日離職,廢水專責代理人洪OO本局原核准申請廢水專責代理人日期為110年9月28日,本局於110年9月30日稽查,發現貴公司大灣廠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設置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里中山路二段二四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南灣里南興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