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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06-090007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9/11
違規日期
2017/08/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11號從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2),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17日執行查核,該製程P004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粒狀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於106年8月1日當日不透光率監測值超過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之累積時間超過4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一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一一號
統一編號
1138480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