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首頁
-
高雄市
-
三雄鳳山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Mitsui Shopping Park LaLaport高雄(暫)新建工程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2-120003
- 處分日期
- 2023/12/15
- 違規日期
- 2023/10/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鳳山區議會路與自由路口從事「Mitsui Shopping Park LaLaport 高雄(暫)新建工程(管制編號:E111S11020)」,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10月26日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不符「營建工程空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10、13、16、17、18條規定,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記點及處理原則」記缺失點數46點,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10點。2.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9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4.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10點。5.灑水範圍未涵蓋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作業之區域或未保持濕潤,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6.加壓噴水設施之水量不足或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7.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或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記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華泰段一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議會路與自由路口(華泰段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