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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違規日期
- 2021/02/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9桃廢處字0054-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辦理。經查貴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護照號碼)已於102年9月28日完成變更,雖於110年2月2日來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惟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里環區西路二六六巷一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里環區西路二六六巷一一號、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