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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110006
- 處分日期
- 2023/11/29
- 違規日期
- 2022/11/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PP11174671.本局於111年11月6日14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員警及現場負責人林○○,現場發現一挖土機具未作動,及一曳引車(車頭:KLF-8025、車尾:10-VT)傾倒營建混合物之情事,據現場負責○○表示該營建混合物為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產品,再利用廢棄物編號R-0503。 2.因現場疑有回填營建廢棄物之虞,將請土地所有權人、公司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曳引車及挖土機司機到局說明,並提供該營建混合物產品證明及規範,後續將依法辦理。3.現場機具因疑有廢棄物之虞,請警方暫為管付。PP11174741.為稽查編號:雲環稽1117467後續辦理,地主代表、曳引車及挖土機司機、現場負責人至麥寮分駐所說明。2.本局至現場稽查,發現該地回填一般事業廢棄物(D-0599),夾雜廢磚、廢木材、廢塑膠且有些許生活垃圾,據業者表示上述物料為再利用產品。3.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賴○○提供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準予該公司申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營運許可證(期限至民國111年12月22日止),另請再利用產品業者提供再利用產品用途規範文件。4.另請土地代表人陳○○提供申請土地回填之相關證明文件,於111年11月9日前提供至本局,並辦理後續。5.現場命機具切勿作動,如未配合將依法辦理。PP11174761.為稽查編號:雲環稽1117474後續辦理。2.於111年11月09日10時35分,土地承租人陳○○(小名:陳維斯)及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到局說明,有關麥寮鄉後安段770地號堆置及鋪面物料,經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將物料賣給土地承租○○作為地面鋪面使用並提供物料買賣合約書及過磅單,惟現場物料夾雜些許廢木材、塑膠管、電線。3.綜上,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販賣之物料未分類完善,未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相關規定,依法告發。4.另現場購買之物料全數退運至東億公司,並○○及東億公司代○○確認上述紀錄,111年11月11日前提供退運相關證明予本局。未依許可或登記事項操(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段77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