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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文號
23-114-040002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4/16
違規日期
2025/03/0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3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處辦理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CF680C區段標工程(管制編號:F111F29***-*)」,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38點,影響防制效果: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2.車行路徑: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4.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5.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一二之一號三樓
違規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CF680C區段標工程(F111F29001-1)
統一編號
01024493
更新時間
2025/05/17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