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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10
- 處分日期
- 2024/09/06
- 違規日期
- 2024/0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1241.03 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依貴單位於113年2月6日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申請書發現違規事實如下:(1)專責人員洪○○於111年05月03日離職,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惟貴單位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南台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南台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