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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90032
- 處分日期
- 2020/10/21
- 違規日期
- 2020/07/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7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廠房後方大肚大排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圍牆不明管路排出灰黑色廢水,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查貴公司廠內地面灑水漫流廠區地面後匯流至地下排水溝及陰井,再藉由陰井管線排放至周界外大肚大排;另本局人員於上述陰井管線採集灰黑色廢水送驗檢測結果,檢測項目懸浮固體檢測值:156mg/L(標準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54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有關上述廢水逕以溝渠、管路,以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工廠後方溝渠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60000元整,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項第1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本案裁處書送達日起180日內向本局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之設置。屆期未完成設置者,將依同辦法第56條第4項規定命貴公司停止排放廢水。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廠區地面灑水產生之廢污水逕以管路、閥門調整,以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工廠後方溝渠造成水體污染,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後段規定,從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永和里溪洲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溪洲路3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