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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8/01
- 違規日期
- 2024/06/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廢污水理專責人○○均於113年1月26日離職,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向本局申報重新申請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6月2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41)。限改日期:113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