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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興畜牧場
- 文號
- 30-106-110019
- 處分日期
- 2017/11/17
- 違規日期
- 2017/09/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12日14時10分派員前往臺端所經營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中央路一段540之1號之洽興畜牧場稽查,現場從事養豬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畜牧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排放許可文件(管制編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53-04號),並查獲洽興畜牧場畜牧廢水未依規定妥善收集處理逕行繞流排放至廠房後方溝渠(非屬合法放流口),續經本局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90mg/L(標準值:15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350mg/L(標準值:60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核有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另違規改善部分,本局已於當日要求臺端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並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本案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中央路一段五四○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中央路一段540之1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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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