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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義畜牧場

文號
30-106-07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07/04
違規日期
2017/05/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林清義畜牧場於106年5月23日經派員稽查採樣結果:發現現場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大埤鄉大埤段一五一九、一五二○、一五二一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大埤鄉大埤段1519.1520.152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