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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毅牧場

文號
30-106-11000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11/27
違規日期
2017/10/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23,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陳乙心牧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局於106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樣結果:生化需氧量693 mg/L(標準限值為80 mg/L),化學需氧量1600 mg/L(標準限值為600 mg/L),懸浮固體354 mg/L(標準限值為1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8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東勢埔段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東勢埔段三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