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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昇環保有限公司

文號
44-111-04000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04/11
違規日期
2020/11/0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8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追查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054、1055、1056等地號土地(下稱中芸段場址)非法處理廢木材混合物案,於該署執行環域分析,發現貴公司核准之清除車輛KEF-6303於109年11月至110年4月間合計48車次,有至中芸段場址停頓,疑似進場傾倒廢棄物,110年11月25日貴公司負責人陳○○、陳OO父親紀○○及鄭○○到案說明,陳○○表示鄭健OO為貴公司僱用之司機,載運廢木材業務則皆由鄭○○自行接洽,並會回報紀○○係載運廢木材,收受之費用扣除支出後剩餘之車資回會先交予紀○○,再由紀○○交回貴公司。鄭○○表示,載運至中芸段場址之廢棄物主要為廢裝潢板、廢板模及廢樹枝等廢棄物,來源為高雄地區各地裝潢工程產生,載運時每車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載至中芸段場址後交付予現場人員1車次9,000元,剩餘車載資約4,000元再交回給紀○○轉交回貴公司並向紀○○表示係載運廢木材,另有時會空車進場詢問是否能收受廢棄物,再前往載運廢棄物進場,實際載運廢棄物進場約20餘車次。綜上,貴公司清除廢棄物未於網路上申報廢棄物清除進中芸段場址之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一路四三之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054、1055及1056地號
統一編號
50933756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