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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18
- 處分日期
- 2019/05/22
- 違規日期
- 2019/04/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工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427-00號),發現動物飼料製造(配製)程序(M01)(08004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1、原物料、燃料或產品產量之操作產製紀錄,原料、燃料或產品:肉粉(原料),紀錄項目:使用量,紀錄週期:每日乙次,原料、燃料或產品:植物性蛋白(原料),紀錄項目:使用量,紀錄週期:每日乙次;2、污染源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18、E019、E021、E022/入料口、E003/混合機、E004、E024~026/篩選機、E006/中間桶、E007/擠壓機、E009/塗覆機、E010/冷卻槽、E011/儲存槽、E017/包裝機、E012/粉碎機、E013/混合機、E014/配置桶區、E002、E015、E023、E027/儲料桶區,紀錄項目:原料操作量、產品量,紀錄週期:每日乙次,皆未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榮里中華路一段八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榮里中華路一段8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