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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1/03
- 違規日期
- 2021/08/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110年8月26日由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位於本市林園區潭頭段2180地號廠房稽查,其為貴公司承租廠房,現場堆置約20包太空包裝之廢電線電纜,另露天堆置2袋污泥各約1公噸,廢棄物污泥檢測結果TCLP重金屬總鎘及總銅均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現場露天堆置貯存廢棄物污泥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園茂路九九巷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218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