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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110031
- 處分日期
- 2024/11/19
- 違規日期
- 2024/09/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53號,管制編號: H49B4275),案經本局前於113年7月26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客運二段51地號稽查,發現於該址堆放廢塑膠混合物(D-0299),本局再於113年9月11日通知貴公司到案說明,貴公司於該地號作廢棄物(D-0299)貯存場或轉運站作業,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一九九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客運二段5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