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7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違規日期
- 2017/06/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永靖鄉中山路三段191號設廠,從事PU皮製造相關作業,原領有固定污染源PU皮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260-05號)(有效期限:102年1月7日至106年5月17日),查貴公司之排放管道(P015)於102年4月23日執行二甲基甲醯胺第一次定期檢測,依據「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7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前後之二甲基甲醯胺濃度、排放量每年至少需檢測一次...。」,依上揭規定貴公司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惟貴公司106年度定期檢測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測。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中山路三段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中山路三段一九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